对逃避服兵役义务的处罚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6章23条规定: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检等活动,处以三千元罚款;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逃避征集的,处以一万元罚款;3、让他人冒名顶替逃避征集的,处以一万元罚款;4、入伍后因思想消极原因被作为退兵处理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有前款第二、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两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和复学、复读资格;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为其调资晋级,并给予处分。应征公民因有第一款第一、二、三行为被处罚后,仍然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当兵的十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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