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给老年人精神慰藉、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拒绝年轻人“啃老”……近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不仅被写入《宪法》,而且在《婚姻法》中被多次明示,如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对于老年人的婚姻,《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强调:“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云南省拟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黄昏恋”,只是对现行法律的重申和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和可操作,如“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一旦子女有这些行为,便属于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涉嫌违法。
虽然婚姻自由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是妇孺皆知的法律常识,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事情,仍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很多父母干涉儿女的婚姻,等他们老了,儿女又来干涉他们的婚姻。这看上去有点像“一报还一报”,实则各有各的初衷和理由。一般来说,父母干涉儿女婚姻,主观上大多是为儿女好(客观效果未必如此),而女儿干涉父母的“黄昏恋”,出发点则较为复杂。有些儿女干涉父母的婚姻,并不是真的为父母好,而是出于财产、赡养等方面的考虑,背后有着自私自利的因素,为自己考虑得太多,没有设身处地为父母考虑。说得严重点,这其实是一种不孝,为人子女者确实不该如此。
而有些子女干涉父母的“黄昏恋”,出发点的确是为父母好。近些年来,以恋爱结婚为名,实则冲着老人财产而来的“黄昏恋”越来越多。老年人防骗能力本就较差,处于情感孤寂状态的单身老人,往往经不起几句甜言蜜语、山盟海誓,便要毅然决然地走向婚姻殿堂,并向对方允诺丰厚的财产回报,到头来不仅“人财两空”,而且对老人的精神、情感造成重大打击。遇到这种情况,子女事先对父母的“黄昏恋”进行干涉,显然很有必要。个中道理,与子女阻止父母购买假冒伪劣保健品是一样的,购买保健品的钱是老人自己的,子女们就不能干涉吗?
子女干涉父母的“黄昏恋”,究竟是出于自私还是为了父母好?其合理的界限在哪儿,现实必要性有多大?老年人“黄昏恋”的对象,究竟怀揣着什么目的?这一切往往说不清、道不明,使得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是非曲直,往往也剪不断、理还乱。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黄昏恋”,这是一个大前提、大原则,但现实是复杂的,远没有法律条文那么简单,要不怎么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