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从7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2017-08-02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整理发布鞍山市从7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详见下文:
  我市从7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月标准:城区由578元调整为607元;海城市由500元调整为525元;台安县、岫岩县由440元调整为462元。农村低保年标准:城区由3870元调整为4161元;海城市由3760元调整为4042元;台安县、岫岩县由3700元调整为3978元。我市现有城市低保对象3.5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3万人。此次提标,按现有低保人员计算,下半年城市低保资金预计增加支出604万元,全年预计支出将达到25,216万元。下半年农村低保资金预计增加支出451万元,全年预计支出将达到9,966万元。
鞍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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