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不仅带来了产业革命,而且会引发就业危机、算法歧视、伦理风险、隐私滥用、社会失序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法治的规制与保障。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既要“让子弹飞一会儿”,又要系好法治的“安全带”。
第一,为人工智能发展创造“创新友好型”法治环境。
一个地方的创新能力往往取决于创新生态。其中,法律、政策、激励或限制措施是影响创新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创新与规制的关系中,传统上存在一个双重困境:一是节奏不同步。创新可以随时随地发生,而监管者往往会受到法律稳定性和滞后性的限制。二是信息不对称。新技术可能挑战现有的监管制度,而监管者对此往往缺乏研判,并在技术知识和潜在影响方面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在这种情况下,打造一种“创新友好型”的法治环境就显得至关重要。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不仅承担调节行为、解决冲突、公共治理等功能,而且负有促进社会发展、引导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对人工智能的良法善治,应当既能充分调动社会主体的创造热情、促进技术转化、增进社会财富,而且要能够充分防范和化解市场与社会风险。
这种“创新友好型”法治环境并不是“先发展,后治理”,而是要在法律规制和创新之间实现平衡,既最大效率地促进创新,又避免规制过度对创新产生“寒蝉效应”,从而让法律成为人工智能发展河流的堤岸而不是阻碍。
第二,用底线思维创设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边界。
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该如何保护?是否应该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机器人违法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无人驾驶汽车出了事故该如何追责?商家利用算法规则诱导消费是否公平?
无论是马斯克提到的“我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应该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进行监管,以确保我们不会做出非常愚蠢的事情”,还是马云倡议“中国应该制定一部《数字经济法》”,都说明法治对技术发展的重要引领和保障作用。
在人工智能发展的道路上,我们需要坚持“不设上限设底线”原则,即人工智能发展不容突破的人类安全和道德的刚性要求。这一点需要全社会共同来保障和监督。
第三,多元共治应成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方式。
当今世界,新技术日新月异,人工智能产品飞速迭代。在人工智能的治理上,有必要打造“政府引导、社会协同、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
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律决定了行业自律、企业自治往往能够起到从源头防控风险、保障产品和社会安全的重要作用。同时,人工智能的应用为企业自治提供了高效方便的技术平台,使监管“他律”到“自律”的转变成为可能。
霍金曾经说过:“成功创造人工智能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重大的事情;然而,不幸的是,这也可能是最后一次,除非我们学会如何避免危险。”技术发达的社会,也应该是一个法治完善的社会。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的引导、规制和促进功能,将人工智能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保证安全性、可靠性与可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