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招聘2人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2019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招聘2人公告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应用法学和审判理论研究工作,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编发《中国应用法学》杂志。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19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工作人员。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
(一)综合管理岗(管理岗位七级职员及以下)1名,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及科研管理工作。要求:中共党员,法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需具有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位。
(二)法学研究岗(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及以下)1名,主要从事应用法学研究及《中国应用法学》编辑工作。要求: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需具有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位,热爱应用法学研究工作,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运用一门以上外语独立从事研究工作;在核心期刊(以CSSCI来源期刊和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标准)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有1部专著(独立完成)。
二、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报考综合管理岗人员年龄在27周岁以下(1991年11月及以后出生);报考法学研究岗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1月及以后出生)。
(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或符合北京市常住户口落户条件的博士后出站人员;
(九)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曾被开除党籍、公职人员,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填报一个岗位。
报名方式:请符合条件者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同时邮寄书面材料。
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19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奖励证书及其他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材料电子扫描版及复印件一式2份;
3.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或者专著电子版及复印件一式2份;
4.二寸彩色照片2张。
(二)资格审查。
1.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将通过电话形式告知应聘人员。
2.应聘人员应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发现,立刻取消报名资格。
3.请应聘者考试前携带附件材料原件到我所进行核查。
4.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在笔试开始前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岗位取消后,符合另一岗位招聘条件的,可申请调剂。
(三)组织笔试、面试。
1.笔试地点及时间将于报名截止后一周内通知。参加笔试时应携带身份证。
2.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5: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不足5:1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但不低于2:1。面试当天,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员的比例低于2:1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四)体检和考察。根据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由高到低的顺序,各岗位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到应聘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查阅人事档案。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中国法院网、中国应用法学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反映的,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六)聘用。公示期满无问题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受聘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邮政编码:100062
监督电话:010-67556370
联系电话:010-67555929 010-67555921
传 真:010-67107840
邮箱邮箱:fyszhs2019@163.com
联 系 人:李 晶 李明玲
五、纪律要求
(一)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应当详细、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进行处理。
本公告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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