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事业单位公基:法理学之法律事实

2022-05-27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是,法律规范只设计出了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它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接下来,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小编就给大家重点介绍一下法律事实吧!
 
  1、含义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2、种类
 
  (一)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二)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
 
  这是根据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而作的分类。肯定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这三个法律事实都是结婚这一法律后果出现必须具备的事实。否定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准结婚,法官不应当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上就是对法律事实相关知识点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及时掌握。

  3、例题
 
  1. (单选题)以下不属于法律行为的一项是( )
 
  A. 陈老师和女朋友选择在情人节这天去领证结婚
 
  B. 杨老师在疫情结束后报复性消费,买了一枚大钻戒
 
  C. 四川凉山西昌突发的森林大火
 
  D. 段老师赠送给黄老师10个口罩
 
  【答案】C

  【解析】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故四川凉山西昌突发的森林大火属于法律事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 (单选题)小丁与小张相恋6年,今年预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小丁与小张登记结婚在法学上称为( )
 
  A. 法律事实
 
  B. 法律事件
 
  C. 事实行为
 
  D. 法律关系
 
  【答案】A

  【解析】A项: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根据其与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是否相关,分为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和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小丁与小张登记结婚是双方意志共同决定的,能够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产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A项当选。
 
  B项:法律事件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出生、死亡、风暴、洪水、地震等。小丁与小张登记结婚属于“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而非事件。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小丁与小张登记结婚具有设立婚姻关系的意图,不属于事实行为。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小丁与小张登记结婚属于法律行为,而非一种法律关系。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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