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之高空抛物与自甘风险

2023-12-07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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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民法之高空抛物与自甘风险”。

民法之高空抛物与自甘风险
 
  一、高空抛物

  1、能够确定侵权人: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2、不能确定侵权人: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公平责任)

  3、物业: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一般过错)

  二、自甘风险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2、责任承担: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刷题巩固

  例题:王女士因照看外孙,与女儿一同居住在某小区,一日王女士推着婴儿车在小区散步时,忽被2号楼一高空抛物的铁钉砸成重伤,由于一时难以查清责任人,王女士一家承担了巨额医疗费用,如果王女士家人决定在2021年1月之后起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物业公司如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

  B、由于侵权发生地为小区,应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及时调查并查清责任人

  C、如果经调查能够确定抛掷人是17层住户李某,则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抛掷人,且其他业主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可由2号楼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A、C、D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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