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无因管理之债

2024-03-06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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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作为债权的产生原因之一,是民法中的常考点,主要设计两个方面的考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无因管理之债的偿还问题。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利益,既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3、为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其中他人系特定的人。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试题再现】: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要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解析: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不要求达到管理效果,只要管理人做出管理的行为即可。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所以,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

  【试题再现】:养殖场贾某在市场上卖鸡蛋,突闻其妻心脏病复发,急忙离去,相邻菜贩陈某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贾某每斤高出2元的价格卖出鸡蛋100斤,并将多卖出的200元收入自己的囊中后,陈某因有急事将剩余的100斤鸡蛋以比贾某每斤低于3元的价格卖出。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陈某可以要求贾某支付一定的报酬

  B.陈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C.陈某低价销售的100斤鸡蛋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收取多卖的200元构成了不当得利

  【答案】A。解析:陈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贾某的利益为其管理事务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不能要求报酬。本题中陈某以低于3元的价格卖鸡蛋们显然已经损害到贾某的利益,属于不当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以高出2元的价格出售鸡蛋,多出的200元应交给贾某,而不能归自己所有,陈某收取多卖的200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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